常州市武进区鸣凰实验幼儿园
学校档案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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鸣幼关于生育的有关规定

来源:本站原创  发布人:张雅青  发布时间:2017-11-20  浏览次数:

  我园青年女教师人数比例很大,且都相继进入婚育期,如不认真做好计划生育工作,势必造成管理混乱,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。为维护人民教师的良好形象,保证幼儿园正常的工作秩序,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,结合本园的实际情况,制订本规定:

  1.自2016年1月1日起,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,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(98天)的基础上,延长产假三十天。

  2.符合生育条件的女教师,向学校计生干部提交生育书面申请,经园长室批准后,排入生育日程,并按日程生产。否则,作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论处。

  3.产假中逢暑、寒假是否顺延,服从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。(因上级无正式规定,现暂不执行)

  4.在女教师生产前可提前15天休息,但必须计入产假。如还需提前休息,则必须在园计生干部陪同前往医院检查,如医生确认必须提前休假,可准假,作为病假处理。

  5.采取节育措施(特指上环)后意外受孕人流的,享受15天以内的休假,不作病假处理,按产假规定发放工资及奖金;婚后未采取上环措施而怀孕的,人流休假按病假处理。

  6.产假满无特殊情况必须来园上班,如确因有病需继续请假,必须由学校计生干部陪同,经区、市级以上医院检查后开具的证明,经幼儿园同意方可生效(私自请医生开具的病假证明学校一概不予承认)。

  7.处理意见:没有按学校生育计划生育者扣除全年奖金,未婚先孕者,按《计划生育条例》作人流,如坚持生育,则扣除全年奖金。